其他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